2010年杂谈、时评资料

后ECFA时代:马英九开始“亮剑”?

早报网 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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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马英九的“温和台独”路线,大陆的整体应对,应该是一种立体式的,即保持政治上的诱导、军事上的逼压和法律上的预防。在这种立体式应对体系中,法律上的预防应当是基础性的,军事上的逼压和政治上的诱导则是主导性的。大陆不可因为局势的缓和而轻易地在军事上作出任何让步。 

自与大陆签订完ECFA之后,马英九的系列相关表态与做法便颇有值得玩味之处:首先,在台湾正式启动全球招商行动的启动仪式上,马英九“志得意满”地宣称,在与大陆签署ECFA后,台湾在全球经济版图上,分量已不同以往;其次,ECFA之后,台湾马上启动了与新加坡间关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编者按:新台官方的说法是“经济合作协议”)的谈判事宜;再次,针对大陆所倡议的两岸联合“保钓”倡议,马英九断然拒绝并表示,这是台日之间要解决的问题。他并强调,美日同盟是东亚和平与安定的基础,台湾会继续向美国购买武器,维持台美的军事合作关系。马英九的这些表态与做法,实质上蕴含了今后陆台发展的趋势,因而值得重视与研究。 

ECFA与马英九的长远陆台战略 

  通过仔细考察马英九在两岸签订ECFA之后的言行,并结合其之前的相关实践,实际上会发现,与大陆签订ECFA是马英九长远陆台战略的重要一环。以ECFA为跳板,马英九找到了“成功”走向国际舞台、为找回台湾在国际社会中“应有地位”冲开了一条“天堑之路”。 

  陈水扁时代,在操作台湾国际空间问题上,陈水扁找到了台湾“重返”国际社会的一条比较高明且有效的战略,即所谓“法理台独”。但因陈在操作此议题上“急功近利”,大陆时刻保持着高度警惕,因而不免使该问题闹得“满城风雨”,大陆、台湾及国际社会在此事项上的其他重要成员均“高度敏感”。在这种敏感的国际格局中,台湾的相关主张不太可能获得其他国际社会成员的明确支持,因而导致其在“台湾国际空间问题”上一直是“雷声大、雨点小”。 

  马英九上台后,他显然很好地掌握了“闷声发大财”这一中华文化的精髓,因而很快在此问题上转向务实与低调。2008年,在操作台湾“国际空间问题”上,马英九第一次不再提出台湾“重返或加入联合国”提案,转而采取外围方案,以“需要审查中华民国(台湾)2300万人民有意义地参与联合国专门机构活动的基本权利”为题,提出台湾参与WHO活动的问题。对于马英九所释放出的“善意”,大陆“投之以桃,报之以李”,次年即允许台湾以观察员的身份参与WHO大会。在持续性地操作台湾“国际空间问题”议题近20年(自1993年始)后,马英九第一次获得了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突破”。 

  通过此突破,马英九似乎成功地找到了打开台湾“国际空间”之门的“钥匙”,即首先通过自身的让步来获取大陆的信任与善意,然后以此善意来与大陆签订经济合作协议等相关协议并通过此来“固化”两岸关系,在此之后再来寻求台湾“国际空间”的更多突破。其中,ECFA是马英九整个战略的关键性环节。因为ECFA的重要性在于:以ECFA为平台和跳板,可以通过进一步与WTO体制内的重要成员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来获取对其国际身份的经济认同。一旦台湾成功地获得WTO体制内众多重要成员对其国际身份的认同,鉴于此种认同具有累计扩散效应,将必然会影响到国际社会成员对台湾在其他重要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内的地位和身份的立场与态度。并且,上述发展的态势都具有不可逆转性。既成事实一旦出现,大陆单方面很难逆转。 

  正因如此,马英九才公然宣称,台湾在全球经济版图上的分量已不同以往;也正因如此,马英九认为,台湾已经拥有了“独立的”“国际空间”发展平台,不再需要单纯“仰仗”于大陆的善意,所以,马英九才更需要在日美之间寻求中立与支持。马英九“珍惜”这一大好局面,当然不会冒与任何周边国家及其他重要国家“翻脸”的风险。

大陆需多种对台政策

  纵观大陆近30年来的对台政策,其特点可以概括为“两多一少”:对台政策政治考量多,军事准备多,法律考虑少。大陆所坚持的“两多一少”战略,主要目的是压制台湾“国际空间”的扩展,防止台湾情势进一步恶化。 

  反过来看台湾在操作其“国际空间问题”上的策略就会发现,从陈水扁到马英九,在谋划和考虑上,一直坚持的是“法律优先”战略。此种“法律优先”战略,无论是在陈水扁时代还是马英九时代,都程度不同地发挥了相应“效用”。在陈水扁时代,即使是在“法理台独”闹腾最厉害的时候,大陆除了通过军事演习和政治警告的方式来应对之外,很少见过其他有效应对方法,特别是法律应对方法。 

  实际上,对于台湾的“法律挑衅”,大陆最理想和最有效的应对方式,也应该是法律的。法律应对是政治应对和军事应对的前提,有助于问题的长远解决效果。事实上,要使政治应对和军事应对更为有效,相应应对同样必须建立在法律应对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相应问题的解决才会有长远的效果,否则,缺乏法律基础的政治应对和军事应对,即使暂时有效果,也很难保证不会出现“复发”症状。更重要的是,在对台战略上,大陆已经有了法律应对的成功经验,即2005年所制定并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此法案制定后,台湾当局一直颇有顾忌,甚至多次以两岸局势已经缓和为由要求大陆考虑废除掉此法律。遗憾的是,此类“有意为之”的法律应对在整个大陆对台战略中少之又少。 

  而从法律应对这个角度来看,对于马英九在签署ECFA之后的种种举动,大陆也大可不必过于惊慌。只要能够及时从法律上构筑起“拦河之坝”,马英九“算盘”纵然打得再精,谅他亦奈何不得!此种“拦河之坝”,当为强化对联合国大会1971年所通过的“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的第2758号决议的解释与适用。对于那些意图与台湾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大陆应郑重地向其“提示”:基于第2758号决议,你们已经承担了承认“一个中国”的义务;同台湾签署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无论措辞与名称如何,均已经在事实上涉嫌制造“两个中国”并违背此前所承担的对联合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义务。本来,第2758号决议是大陆应对台湾问题的重要法律基础,但遗憾的是,对于此决议的应有价值与功能,大陆长期以来一直“视而不见”。 

  因此,对于马英九的“温和台独”路线,大陆的整体应对,应该是一种立体式的,即保持政治上的诱导、军事上的逼压和法律上的预防。在这种立体式应对体系中,法律上的预防应当是基础性的,军事上的逼压和政治上的诱导则是主导性的。大陆不可因为局势的缓和而轻易地在军事上作出任何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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