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杂谈、时评资料

渤海溢油事故亟待启动刑事问责

作者:王威

----

  渤海溢油事件已发生超过两个月时间,8月7日 是国家海洋局要求的完成海底油污清理工作的时限,但康菲公司未能按期完成海底油污清理工作。国家海洋局对康菲公司提出批评,“目前为止,康菲采取的仍只是一些临时性的措施”。海洋局再次提出8月31日 为完成清污时限。( 8月8日 《京华时报》) 

  自6月4日 溢油事件发生以来,不仅油田附近海域受到污染,而且也殃及了海边浴场等。到目前为止,康菲公司采取的只是一些临时性的措施,在完成国家海洋局提出的“确保海上溢油不登陆、确保不影响环境敏感区”没有兑现承诺,在清除海面溢油和海底油基泥浆工作上没有达到要求。国家海洋局再次要求康菲要在8月31日前 彻底排查并切断溢油源,彻底排查并消除再次发生溢油的风险。 

  人们注意到,对于8月31日这个时限要求,康菲方面只是“表示会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要求去做”,却并没有明确表示是否能按时完成。这不免让人担心,国家海洋局这番被称为“罕见的高调批评”到底会产生多大的效果,责任方完全可能会把这个清理限期当作耳旁风。 

  正如有专家所指出的,溢油事件的发生不是自然现象,肯定是由于石油开采作业者的相关行为或者不作为而导致的。而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漏油事件的责任方中海油和康菲公司已涉嫌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修正案对刑法第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根据修改后的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与修改前的条文相比,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就是将构成要件中的犯罪结果由“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进一步降低了入罪标准,扩大了处罚范围,突出了环境保护的刑事强制性,意味着我国刑法对环境的保护由传统的人本主义法益观向生态法益观转变,这是我国刑事立法对环境保护的一大进步。对于我国刑事法律责任的完善、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都具有重要意义。 

  渤海海域受到原油泄漏污染已经多年,近年来频发的溢油、漏油事故,也曾让当地海洋生态遭受重创。河北乐亭县水产养殖协会会长杨基珍日前对媒体透露,这次事故预计使乐亭县160多户渔民的经济损失超过3亿元。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7月27日 至31日的监测信息也显示,受溢油污染的渤海湾海水面积约1200平方公里,其中劣四类海水面积约6.9平方公里,而油污对海洋生态的影响更是长期的。面对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法律手段和制度付之阙如的现状下,刑法作为保护环境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充分发挥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和预防的调控功能。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条规定,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以予立案追诉。我们期待,有关机关能亮出法律之剑、尽快对渤海溢油事故启动刑事诉讼程序。


网站介绍( www.websitesworld.com )  提供旗帜广告与链接服务
© Since 2003, Websitesworld,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