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杂谈、时评资料

票选的“村官”是如何异化的?

作者:剑门碧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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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豆包不当干粮,别把村长不当干部。”这句中国乡村的俗语精确地说明了底层政治现实:小小的 “村长”即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权力不可小觑。然而,若从村委会这一机构的法律地位来分析,村委会主任确实不是“国家干部”、“公务员”——置换成古代的语境,则他不是“朝廷命官”,村委会是村民自治机构,村长是由全体有投票权的村民一人一票海选出来的。

但现实中往往不是这样的,不但某些村民选出来的“村长”成了县、乡这类权力机构的派驻者,而且一些村长还利用村民授予的权力反过来损害村民的利益。例如,广东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洞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子荣就曾涉嫌挪用村集体资金近2400万元,其中大部分是村集体留用的征地补偿款。而有关报道数据显示: 2008年,全国有1739名村党支部书记、1111名村委会主任成为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

村民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出来的村干部,反过来伤害村民的利益,这可说是“村官”角色的异化。这种现象已经从根本上威胁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法律尊严以及中国基层民主建设所取得的成就。

从人性及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来看,代理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以自肥的现象并不少见。但在乡村这个熟人社会里,村民自治组织的负责人若谋私自肥,很容易被察觉。村民们监督、制约村干部比对高层级政府官员的监督、制约方便也有效得多——完全可以用选票将其赶下去。

然而,在生活中,人们会发觉村民用选票罢免一位损害村民利益的“村官”是多么的艰难。原因何在?往往是因为这类“恶劣村官”和某些基层政府结盟。

照理说,村民选举村官,罢免不合格的村官,是村庄的“家事”,乡村、县市政府只能是一个中立的裁决者。然而,在中国乡村社会,许多乡镇、县市政府有着自己的利益,而且常常与村民的利益有着很大的矛盾与冲突。最为典型的是:中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决定着法理上是一个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共同拥有某些土地,但土地对单个人、单个农户而言,其权属是不明确的。一个农民不能明确地说哪块地是他的,而一些地方政府几乎靠“土地财政”养活,他们有着拿走农民土地的天然冲动。“土地集体所有”这种模糊的所有制为地方政府拿走农民的土地开了方便之门,然而这一行动的成功必须有村民权益代理人——村干部的配合。

于是,因为利益的冲突,村委会主任等“村官”的处境颇为尴尬,他们处在基层政府和村民之间,是依法维护村民利益,还是出卖村民利益取悦基层政府?在这场博弈中,基层政府更为强势,他们不但能依靠组织的力量极大地影响村委会选举,而且能用“利诱”来控制村干部为己所用。如此,村民选举的利益代理人很容易异化为伤害村民利益的个别基层政府的代理人了。——缺乏产权清晰的土地所有制度是今天农村因土地产生的官民冲突频发的根本原因,这也是为什么个别地方基层政府喜欢贪腐、黑恶的“村官”——因为这样的村官以权谋私,容易和地方政府结成利益同盟。这也是为什么一个个损害村民的 “村官”被举报后查处起来那么困难的原因所在——因为他不仅仅为自己谋私。而真正能抵抗住诱惑、依法维护村民利益的 “村官”,容易得罪基层政府,他们的处境可想而知。

地方政府若在乡村不能中立公允地充当裁决者和服务者,那么以权谋私的村官就会前赴后继,而村民举报不良村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成本则是相当的高——因为他们对垒的决不是一两个小小的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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