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杂谈、时评资料

刑诉法修正的最大盲点在哪里

作者:郎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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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密拘捕”等惊悚字眼,成为当下中国刑诉法修正草案的传播热词。更有媒体标题党,直接以《刑诉法修订被指开倒车,或导致“秘密拘捕”泛滥》为题,火辣辣吸引公众眼球,勾起人们“被失踪”、“被精神病”等现实种种悲剧联想。公众不免忧心忡忡,中国司法莫非要倒退到特务横行的黑暗专制时代?这显然是一些媒体为追求新闻轰动效应的误导。 

  此间中国立法机构指出,刑诉法修订是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完善司法权力配置,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修正案草案有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修改的面较大,修改的条文比较多,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七个方面。其中遏制刑讯逼供、排除非法证据、解决证人出庭难、细化逮捕条件、保障律师职业权利、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等内容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法学专家普遍认为:15年来首次大修的刑诉法,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人权保护。修法目标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找平衡点,更加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倡导的以非羁押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精神。刑诉法修订立法善意,毋庸置疑。

  中国立法机构8月30日在其网站全文公布了刑诉法修订内容,并向社会长达一个月公开征集意见。据悉,已收集社会各界意见6000余条。此次开门修法,阳光透明,民意表达得很坦率;立法机关对民意的倾听,也真诚,原汁原味向公众呈现,没藏着掖着。这无疑又是中国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一个巨大进步。

  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追究和惩罚犯罪的活动程序。在现代法治国家,刑事诉讼法被称做“宪法的适用法”、“应用宪法”、“国家基本法之测震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被提升到宪法的高度。刑诉法修正,绝不是一件小事,是当下中国公民都应极为关注的一件政治大事。其修法质量,彰显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的高度,也彰显一个国家保障公民“四大自由”尤其是“免于恐惧的自由”的力度。

  刑诉法修正案一公布,立即引起法律界、舆论界及社会大众的热烈讨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一些修法条文的完整性和严谨性。期间,有学者提出,绝不能在条文中包含“等”与“其他”之类的模糊表述。否则,必然导致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凌驾于权利之上,法将不法,以公民为枯草。

  在我看来,此次刑诉法修正案内容,空前地凸显了律师在场权,更严谨地遵循了程序正义,更有力地捍卫了犯罪嫌疑人人权,从而也更有效地打击罪犯保护人民,维护国家利益,无疑是一大进步。相信那些尚有争议的修正条款,经过充分吸纳各方意见,逐步修改,会更完善。

  但是,此次刑诉法修正存在一个最大的立法盲区,那就是“司法公正”的立法体现。我逐字逐句地认真审读了刑诉法修正案内容,翻阅了相关法律,结合中国国情,试作如下抛砖引玉的思考,请教于方家。

  其一、司法作为法治的构成要素,基本功能是借助公共权力对各种法律争端作出最终的权威性解决,是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公正是司法功能实现的基础,其关键内涵是公正。司法公正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蕴含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实体公正是根本目标,刑诉法作为程序公正的一种载体,从实体公正中独立出来,并以其可操作性来最大限度体现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措施和保障。如果司法公正在外界干扰下无法实现其公正目标,那程序公正岂不成一张白纸,岂不只是虚晃一枪?

  当一个权力热线电话,便可决定一个案子立与不立,决定一个犯罪嫌疑人抓与不抓;当一个权钱交织的关系网,让罪恶者逍遥法外,含冤者死不瞑目;当习惯性软骨的司法,逃不出权力的手掌心,程序公正岂不只是一头蒙着眼睛、规规矩矩拉磨的毛驴?

  刑诉法修正内容对诸多诉讼弊端进行完善,是否应该进一步以法律条文形式,对影响、损害司法公正的因素进行强有力地破解呢?

  其二、今年“两会”,两高工作报告引起舆论热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公开痛斥,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顽症,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因此必须解决人情关系干扰办案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直言不讳表示,没有作风建设和廉洁建设,就没有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对司法腐败案件要严格实行零容忍。从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政法舆情事件来看,司法公正显然已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核心。无论是司法机关的庄严承诺,还是代表委员的积极提议,抑或媒体网民的高度关注,无不透露法治中国的官民对司法公正的共同期许:第一,继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以制度改革促进司法公正;第二,严格保证司法审判独立,排除不当干预,打击司法腐败,为司法公正创造风清气正的氛围;第三,通过加强司法队伍建设和完善国家赔偿等法律,把冤假错案减少到最低限度,修复司法公信力;第四,在提高人民监督员、陪审员等制度实施效果的同时,厘清外部监督与干扰司法的边界,善用外部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

  而这一切美好期许,如果不切实落实在法治建设中,用孔武有力的法律加以规范,以权力约束权力,岂不照样是南柯一梦?刑诉法修正案能否果敢斩断这只黑恶的魔手?

  其三、作为我国宪法原则的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外独立,即法官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和干扰;二是对内独立,即法官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法官的影响;三是保持中立,在诉讼活动中对当事人独立,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遇有影响司法独立时应当及时回避;四是法官在行使职权时应坚持独立思考,自主判断,不受外界的不当影响。

  但是,司法独立的原则在中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落地生根,宛如镜中花水中月。翻遍诸如《监督法》之类其他法律,也难觅片言只语之司法剑芒。刑事诉讼,人命关天,如蒙不公,必冤魂遍野,招致民愤,危及政权矣。

  其四、影响司法公正的,不仅仅是权力和金钱,还有好心帮倒忙的媒体。本文开头所描述的媒体误导,以及我们常见的媒体对有关案件添油加醋报道或倾向性评论,误导公众视听,进行舆论审判,损害法庭尊严,这都与法治精神大相径庭。媒体记者为了提高新闻关注度,热衷有冲突、有悬念的案例故事,常常出现有失公正的倾向性报道。更有甚者,迎合公众围观心理,进行煽情报道和评论,使公众对新闻媒体产生认同感,相信新闻媒体的“公正”,造成新闻媒体的权威高于司法的权威。当下许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热衷于找新闻媒体曝光来得到公正。如果容忍新闻媒体任意对案件事实或诉讼活动妄加评论或先行作出结论,不仅会误导社会公众还会造成社会舆论对法官依法独立作出判决产生无形的压力,更会对法院的权威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念产生深远的消极影响。

  司法独立之要旨,在于司法活动只唯法,不认人。在人类司法发展史上,没有哪一种法律理念像司法独立那样,推动着司法的法律化、职业化进程;也没有哪一种制度像司法独立那样,锻造着法律运作的政治空间和专业意蕴。不论是西方自由政体的国家,还是非西方国家,独立和公正都是模范司法体系必须遵循的原则。没有司法独立,就不会有司法的公正。没有司法公正,法律条文就会成为碎片。

  司法独立是中国法律界有识之士一直疾呼的法治社会建设瓶颈。真正意义的司法独立,是一个系统工程。在“三权分立”不符合当今中国政治现实的国情下,如何在刑诉法修正案凸显“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原则呢?

  首先,完善党的领导,走出司法独立的认识误区。中国宪法规定党领导一切,作为司法机关必然接受党的领导。地方党委、政法委常常或明或暗地干涉司法,面对如此窘境,司法部门该不该接受?接受了这种领导,显然违背了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宪法是党领导下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体现了党的根本意志,如果法院接受地方党委的这种肆意干涉的领导,岂不是违宪,违宪不更是违背了党的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应是对司法工作的政治领导而决不能对个案进行干涉,党的意志已集中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中,服从和坚持党的领导,首要的就是司法机关要服从于宪法和法律,要敢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以保证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因此,刑事诉讼法也应以法律明文保障刑事诉讼的司法独立,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实现司法公正。

  其次,基于以上思考,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中单独增加一条“干涉司法公正罪”,对一切以权力干涉司法独立、破坏司法公正的各种行为,视为严重犯罪,一律严惩不贷,凸显司法独立和尊严。同时在刑诉法修正案中,增加相应的法律条款。现行刑法的“渎职罪”,虽明确追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国家秘密、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犯罪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漠视、轻视、忽视追究权力干涉司法公正。现行刑诉法对司法独立的保障,更是一个立法盲区。设立“干涉司法公正罪”,旨在对一切外在干扰司法独立因素进行法律震慑和法律制裁,极有必要。

  再次,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藐视法庭罪”,并贯彻在刑事诉讼法中。西方国家新闻媒体对司法进行报道时,常常会因蔑视法庭或诽谤而受到指控。法治社会应当确定这样一种信念,即当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相冲突时,新闻自由必须为司法独立让路,因为司法的权威性以及法律的尊严是一个法治社会赖以生存与维系的源泉。伯尔曼说过“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得到切实地遵守”。现在再审案件越来越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执行越来越难,武力抗法的案件接二连三,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缺乏对司法的信赖。不崇尚法律权威的人,会以个人利益的满足为“公正”评判标准,他们总认为没有得到“公正”,不停地缠诉和抗拒执行。现在必须改革整个司法体制和相关法律制度,改善法院的社会舆论环境,建立至高无上的司法权威。

  公民道德水准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法治程度,而只有在真正的法治社会里才会有人们所期望的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在道德水准低下的社会里,人们崇尚的必然不是道德和法律,崇尚的只会是权力、关系和钱权交易。它不仅危及和破坏着诉讼程序和实体公正,更严重危及和破坏着司法秩序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信仰法律,认同判决,视司法权为唯一能平等保护每一个公民权利和国家社会秩序的至高无上的权力。这既是一种政治文明,是一种法律理念,更是一种公民道德素质。

  和谐社会并非消灭了社会冲突的绝对和谐,而是各种社会冲突都能通过法制的渠道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没有社会公正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和谐社会。而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门槛。这道门槛,权贵不能肆意踩踏,媒体也不能哗众取宠,公民都有责任去自律。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是我们建立司法公正的一个历史契机,切莫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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