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杂谈、时评资料

政务公开,要解决好四个问题

作者:汪玉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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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2日,中央以“两办”的名义发布了《深化政务公开和强化政务服务的意见》。这是继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中央对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所做出的又一个带有规制性的重要决定。

中央之所以在这个时候强调政务公开的重要性,是有深刻的现实依据的。我们知道,自从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在这方面确实做了大量的工作,与过去相比,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如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政府发言人等都成为普通老百姓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为广大群众了解政府工作、参与公共事务提供了许多新的途径。但是也不可否定,特别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公众对政府信息也提出更多的需求。

为了更好地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中央有关深化政务公开的精神,笔者认为,我们的各级政府不应该把政务公开简单地看做是一种施政方法,而应该上升到政府与社会、公仆与主人关系的高度,布局政务公开,并从公开的制度、机制、工作流程、责任追求等完善政务公开制度,以此推进政府转型。按照上述思路,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要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制定不能公开“例外”信息的实施细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在政务公开中,遇到的直接难题就是如何界定不能公开的“例外”信息。如果简单地用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商业秘密等笼统的条款限定,实际是很难操作的。因此,有必要在这个原则下,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自身的情况,制定出不能公开信息的细则,也就是要把不宜公开的信息,用制度规定下来,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并向社会公布,只有事先有了约定,才便于公众掌握和使用。

二是要建立负面信息公开通报机制。在政务公开中,最容易引起公众不满的是有关政府负面信息的公开问题。建立政府及其部门负面信息通报机制,也就是说,政府不要等到公众质疑你的时候,再向社会解释,而是只要有了自身的负面信息,就要主动向社会通报,以便帮助公众了解情况,获取准确的信息,这样就可能由被动变为主动,有利于改善政府的形象。

三是要建立政务公开社会评价机制。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价,不应该只限于相关体制内的评价,更应该引入社会公众的评价机制,这对倒逼政府转型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可以结合每年3月末政府向社会公布自身上一年信息公开报告,让公众对政府及其部门的信息公开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总结排名,向社会公布,这样不仅可以调动公众的广泛参与,而且也有利于政府及其部门之间形成一种激励竞争机制,促使政府改进自身的工作。

四是建立由公众参与的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机制。在公众参与评价的基础上,还可以把这一机制与政府的监督功能相结合,建立起由政府内部的监督和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的责任追究机制,这对保障政务信息公开的顺利实施,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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