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杂谈、时评资料

解读收养制度 反思兰考火灾

作者: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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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还没有从2012年的贵州毕节、河南光山、江西贵溪等一系列儿童死亡事件中平静下来时,在新年伊始,又有这么多无辜的幼小生命葬身火海。不知道,这样的重大死亡悲剧还将如何在2013年重演?
  这个悲剧本该避免,《河南商报》2011年9月8日已经向政府和社会发出了预警。《河南商报》报道了袁厉害“收养”多名弃婴和孤儿事件后,兰考县民政局也有三点公开表态:一是新“收养”弃婴送福利院;二是对已建立感情的弃婴和孤儿设临时安置点;三是呼吁社会爱心人士加入到这些孤儿的爱心救助中。这似乎对问题有了一个比较妥善的处理方案,但为什么悲剧还是发生了呢?
  我们该如何看民政局方案的合理性?又该如何看悲剧的发生?
  分析民政局方案的合理性,首先要从监护制度和收养制度开始。
  民政局的处理方案显然有严重缺陷,尤其是第二点,稀里糊涂,没有明确民政代表的国家和袁厉害对这些孩子的法律上的身份及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案缺陷首先来自于对监护制度的不了解。这种对监护制度的不了解也存在于媒体的报道中,如《河南商报》在标题中提到“民政部门想让她放弃监护权”。本文中一直将袁厉害对弃婴的“收养”加引号,也是因为这个原因。监护人是一种法律上的身份,自然血亲父母是当然的第一顺序监护人,通过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受孕的子女可能有例外;其他人取得监护,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取得监护资格。像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取得监护资格,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资格,目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相对宽松,其他取得监护资格的渠道主要是收养,也即只有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有关收养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公民才能对一个未成年人取得监护资格。
  那么袁厉害对这些孩子是否取得了监护资格呢?这就要分析收养制度。因为袁厉害对这些孩子的“爱心”帮助时间跨度很大,而我们有关收养的规定又是分阶段而定的,所以,我们要分阶段来分析。1992年之前,我们国家的收养规定,相对空白,对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和条件没有具体规定,也就意味着从法律上可接受事实收养。1992年制定了《收养法》,1999年修订实施了《收养法》,关于收养关系的成立,两者有所差别,如对于无抚养能力父母的送养,前者没要求登记,而后者要求登记;但是,对于收养弃婴和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方面,收养关系成立都要求登记,这是没有差别的。这意味着,1992年之后,袁厉害“收养”的这些孩子,如果均为弃婴和儿童,又没有进行登记,她对这些孩子没有取得监护资格。这些孩子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法定查找程序确定为弃婴后,正式进入国家监护,由社会福利机构通过寄养和收养方式,帮助他们正式进入家庭。如果袁厉害“收养”的孩子中,有些是无力抚养的父母送养的,则要根据《收养法》关于收养人、送养人及被送养人的相关规定及其走过的程序来认定。
  所以,不存在“民政部门想让她放弃监护权”一说,而是民政部门应该在知道信息后,请法律专业人士参与组成调查组,针对每个孩子的原监护情况、孩子现在的年龄、残疾状况、如何进入袁厉害的抚养范围等情况逐个出具安置方案。这个方案的框架应该是:
  对新“收养”的弃婴,要在送交福利院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启动查找生父母的程序,待确认为弃婴后,进入国家监护,然后由福利机构通过收养、寄养程序让其回归家庭,对于重残不适合回归家庭的,由机构抚养。
  对于抚养了较长时间的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也要经过查找程序之后,宣布进入国家监护。对于适合收养的,由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袁厉害可作为潜在收养人之一,但是,对于她不能收养的孩子,还是要积极配合福利机构,让这些孩子被送养,进入家庭。对于重残或因为其他原因没有收养的孩子,袁厉害可根据其抚养能力和条件,以及国家关于寄养的规定,申请成为寄养家庭之一。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孩子,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因不符合年龄条件已无法送养,袁厉害可根据国家有关寄养的规定、自身抚养能力及与孩子对其的感情依赖情况,申请成为寄养家庭之一。
  我们当然知道,兰考县民政局的表态,也不单纯是对制度的不了解,还有责任心和钱的问题,从他们提出的第三点,呼吁社会爱心捐助也能看懂这一点。袁厉害长期抚养这么多孩子,民政局不会不知道,但是为什么只是消极关注?顾虑恐怕来自经费。在2010年之前,这种经费顾虑恐怕有其现实性。但问题是,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随后财政部和民政部确立了抚养标准,机构抚养的孩子每个孩子每月1000元,散居孤儿每个孩子每月600元,不分城市和农村。对兰考这样一个贫困县,这种经费应该足够保障孩子的生活,为什么民政部门的关注还是如此消极呢?笔者对此很疑惑。
  我们的工作做法往往是,事发生之后,为安抚民愤,稀里糊涂的撤领导或者给领导处分。所以,只分析起因还不行,我们还要就悲剧发生时孩子的状态问几个问题。比如,被烧死的孩子中,有多少属于民政局说的应当送到社会福利机构的孩子?如果有,为什么没送?有多少是民政局说的 “临时安置点”的孩子?如果民政局将袁厉害家作为“临时安置点”,尽了什么样的监管义务?是否对袁厉害的抚养行为给予经费支持?有多少是没有进入“临时安置点”而单纯由袁厉害抚养的孩子?这些孩子民政为什么不管?
  让我们都放下口号,就细致解剖悲剧,深挖每个案件后面的法律问题,包括法律意识问题、执法水平问题、立法问题等,从而找到制度性补救措施,以真正亡羊补牢,而不要只是为缓解民愤,稀里糊涂的撤个把领导,悲剧却还继续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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