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杂谈、时评资料

美国会严限第三方支付么?

作者:许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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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美国的经验来说,高层的监管倒是非常正常的。只不过区别在于,美国的监管手段更趋向于规范游戏规则之后全面开放市场,而中国则是开放游戏规则之下的限制市场。


最近一周算得上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受难周,从315之前央行突然发文叫停虚拟信用卡,再到315之后突然征求意见稿出台拟严限第三方支付:单笔网购消费不得超过5000元。

大家心里都有这种感受,这种监管和限制,是正常的么?

这倒让我想起了在美国时的一段经历。

别以为美国很自由,如果从美国的经验来说,高层的监管倒是非常正常的。只不过区别在于,美国的监管手段更趋向于规范游戏规则之后全面开放市场,而中国则是开放游戏规则之下的限制市场。

还是先来看一下美国的监管手段。对于第三方支付,美国主要是开放的态度,但是对于相关的操作规范非常严格。美国国内法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了缜密的事前警示,该国《电子资金划拨法》等法律对非银行机构的购物卡用途进行严格限制,且要求发卡机构对其下属分店予以监督。对于沉淀资金的定位问题,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认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是负债而非存款,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有保险公司保险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额上限为10万美元。

在监管的同时,对于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提供企业,同样需要接受定期的压力测试。按照美国的游戏规则,如果结算金额超过了500亿美元,财政部就会觉得你很重要,不仅要定期听证,还要进行定期的压力测试。而压力测试的内容,则是测关联交易对手破产和遭受损失之后机构本身受到的影响,并公布测试结果。

在美国,这还不算完,不仅要公布测试结果,在公示完之后,还要提交处置预案,处置预案说穿了,就是如果该机构有一天真的玩不转了,倒闭了,那么旗下的这一大堆烂尾的账户怎么擦屁股,客户怎么处理,处理步骤处理次序等等。不仅要有完备的预案,而且限时提交,严苛的很。

假如相关的测试“不及格”怎么办?告诉你,如果压力测试不过,或者处置预案没提交,对不起,美国的监管当局有权在获得不少于相关裁定机构2 /3 有投票权成员同意的情况下,限制上述机构的并购、合并等行为,甚至可以进一步控制上述公司提供金融产品的能力和要求其停止一项或多项业务,最后,在上述措施均难以消除其对美国金融稳定威胁的情况下,美联储可强制要求其向非附属机构出售或转让资产或资产负债表中的项目。 一句话,不听话可就麻烦了。

美国高压测试第三方支付企业的承压能力,这种做法在西方世界里很自然很难正确,但是,相比美国的做法,实际上中国的监管手段倒是太暧昧了。

一方面,央行对于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企业并没有做到上述赶尽杀绝的严苛地步,从这点上说,中国的监管环境其实是宽松的,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上想,央行却确实来了一招釜底抽薪的做法、限制交易流量,实际上就是给了互联网金融企业戴上了紧箍咒。

现在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发展很快,但互联网金融背后本身确实缺少了美国类似结算企业的压力测试环节,这种政策的缺位,以及中国金融体系的深度关联,使得爆炸式增长的企业背后掩藏着很多目前还难以发觉的定时炸弹,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在货币银行学里,如果我们把钱全部放在某个企业,在巴萨尔协议里这属于100%风险资产,是高危风险区。哪怕这个企业就算再大,我举个例子,我存了500块到支付宝,结果我在异地网购时被通知冻结,需要我提供银行卡、身份证和交易凭证,一旦提供,差不多这张卡就是它的了。而如果用户拒绝提供,那么这笔钱想要要回来就很困难了。

美国能这么做,能够开放市场而以管制为主,主要在于其有完善的信用体制背景,而中国恰恰缺少这种背景。这就很尴尬。

而且第三方存款机构的存在,会直接削弱我国政府的货币政策实施。中央银行通过商业银行可以做到创造存款,增加货币供给和减少货币供给,一旦银行的存款锐减,信用创造能力大跌,在面对金融危机的时候,央行作用将大幅度削弱。如果阿里巴巴像美国的雷曼兄弟一样倒闭,中国就陷入了可怕的金融危机。

这些问题都是非常直接的,也是央行能够堂而皇之的限制互联网金融的根本。但从目前来说,央行的限制措施有点不得其门路的感觉。限制市场规模而非完善游戏规则,实际上很容易卡死互联网金融的创新路线,这容易让整个中国的金融业回归到传统的区域中。

金融创新和监管本就是一对孪生兄弟,任何创新必然伴随风险,在监管方面,央行应该有意识地引导风险而非直接以限制规模的手段来缩小风险范围。对于整个中国的金融业和互联网企业来说,如果这些法案通过,都将是一次幅度很大的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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